咨询投诉工作是商会的重要职能,做好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商会处理投诉的职责是: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区分责任,对投诉进行调解。
(1)投诉管辖
福建省橱柜业商会投诉监督部统一受理福建省所属各地区的橱柜业的投诉。
(2)投诉受理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
(三)被投诉人属于福建省橱柜业商会的会员企业;
(四)非会员单位的投诉按规定转送其他部门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写明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含手机号码)、邮政编码;
(二)发生橱柜业纠纷的现场地址、与纠纷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及联系方式;
(三)投诉人的要求、理由及事实、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投诉日期。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超过橱柜业的质量保证期,被诉方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检验鉴定的;
(五)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者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的;
(六)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者处理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商会应当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七日内,以口头形式通知投诉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3)投诉处理
★商会对投诉橱柜业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商会对举报被投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引起的产品质量争议,应当责令其改正。
★商会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会对举报橱柜业不符合橱柜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买卖合同或双方约定橱柜业标准的,被投诉人应视具体情况负责返工、整改及经济赔偿。
★对有争议的橱柜业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投诉监督部应在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后,指定法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败诉者支付。
★商会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应当写明投诉请求、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调解人签名、加盖公章,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商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疑难投诉处理可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投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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